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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47号
当事人:郭玉华,女,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909******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村**路**号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所在单位正定实一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正定镇金源路89号优步尚府西区二期A14号楼**单元**室)提供经纪服务,你是单位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委托人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经纪服务。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2025年8月19日向你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3日
本决定书于2025年9月23日直接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