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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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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51

当事人:河北雄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89268305G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梅山西路9号二楼203室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96日对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欣懋府二标段项目15#楼外架开口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与方案不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1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鉴于该行为未造成事故隐患,违法情节较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试行)序号第163项的内容,现对你单位处罚款15000(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0日

本决定书于2025年10月1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