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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56号
正定县正奥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47570351W;法定代表人:赵岩岩;住址: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安丰村东:
经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10时55分,在正定县西平乐乡107国道与303省道交口北行50米路西,正定县正奥燃气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9月下旬和10月上旬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查,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R006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指出并责令其改正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序号679基准编号C0801004801,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 0163130000014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