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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58号
当事人:河北昌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DJ5C7N0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贾献哲 职务:总经理
住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道大安舍村惠强路11号院内101室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未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年11月10日1时41分,在正定县061乡道东侧100米处,你公司所属车辆冀A44396D运输建筑垃圾未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11月14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7日
本文书于2025年11月1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