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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冀天圆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
发布时间:2026-01-12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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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6001

当事人:中冀天圆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096346427E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燕赵北大街312号

本机关于2025年812日对你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没有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和中铁十四局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管道安装工程),承揽正定县域供热主管网改造项目的劳务部分工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1月6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07号,你单位当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试行)第16项的内容,鉴于承揽工程已经实施,违法情节较重,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一、按《劳务承包合同》(管道安装工程)价款9159000元的3%处罚款274770元(大写:贰拾柒万肆仟柒佰柒拾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54300元(大写:伍万肆仟叁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19日

本决定书已于2026年1月9日直接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