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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6〕005号
当事人:河北若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立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BRPA056A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24#楼1-101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正定福天下颐养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区未进行硬化处理,浮土积尘较厚,未保持地面整洁;2、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建筑材料未采取密闭或遮盖等防尘措施;3、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4、在施工现场进行切割作业时未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1月9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14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序号第574项的相关内容,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较轻,现对你单位处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9日
本决定书已于2026年1月19日直接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