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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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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6011

刘文翔,男,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05******

职务:现场负责人

现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汪洋镇大联村**组***号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所在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龙腾水都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你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到监管之责。

本机关认为你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3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22-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序号第280项的内容,鉴于该项目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你按单位罚款数额25000元的9.25%处罚款2312.5元(大写:贰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320日

本决定书于2026年3月2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