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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6〕014号
当事人:河北塔元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计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CW2EE9X3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塔元庄村委会106室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塔元庄供销社1#住宅楼工程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1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序号第280项的相关内容,鉴于该项目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违法情节严重,现对你单位按《塔元庄供销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9545000元(大写:玖佰伍拾肆万伍仟元整)的1.85%处罚款176582.5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伍佰捌拾贰元伍角)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1日
县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本决定书于2026年4月21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