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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民政领域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正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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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频次
1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3个月。
2 民政部门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