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快车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5〕F-001号
当事人:正定快车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130123MA07PP657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云飞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机场路商业街东176号
2025年6月13日,我局接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磋商函,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中发现,正定快车网吧接待未成年人王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经我局执法人通过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快车网吧接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和快车网吧法人询问笔录,核实三名未成年人于2024年5月18日在快车网吧上网。
我局于2025-06-26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正定县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3份、快车网吧上网记录截图1份、未成年人身份信息3份。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肆元整(54元)
3、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