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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乐库潮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2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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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5〕F-002号

当事人:正定县乐库潮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130123MAEMHFWM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贾红娜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南环路北53号 

2025年7月17日,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到电话举报,举报人称新城铺村南环路北有一家名为乐库潮的KTV涉嫌无证经营。2025年7月18日16时58分至2025年7月18日17时18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孟聪聪(03010321001)、朱世超(0301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南环路北53号的正定县乐库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共有8个包间,该场所未配备电子计费系统,由工作人员手动记录每日营收情况。该场所2025年7月16日、7月17日营业额由工作人员通过收银日报表记录,共955元。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07-18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营业执照1份,违法所得明细1份。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伍拾伍元整(955元);

2、责令关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