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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舞蹈交流协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5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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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不罚字〔2025〕F-004号

当事人:河北省舞蹈交流协会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5113000008379092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冯仓珍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市正定新城大道9号天山壹方中心T2-702 

2025年8月7日我局接到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依法查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备案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河北省舞蹈交流协会组织尚舞舞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未能在考后60日内将考级结果及时备案。2025年8月7日9时10分至9时52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聪聪(03010321001)、朱世超(0301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正定新城大道9号天山壹方中心T2-702河北省舞蹈交流协会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该机构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现场用电脑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该机构开展的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平台显示尚舞舞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是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2日,备案时间是2025年3月21日,备案时间超过60日。按照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构备案,当事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显示该活动结束时间和备案时间。3,调查询问笔录。4,当事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4年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处罚36条清单》附件序号16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