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5〕F-005号
当事人:泉州丰泽区繁星炫雨图书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50503MAEG7MDE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胜君
住所(住址等):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园北路17-1号303室
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函,移交函中表明2025年6月21日举报人在武汉市青山区宇田玉雨书店购买的出版物《2026全品高考复习方案数学基础》上有“非卖品”字样,疑为非法出版物。据举报人提供的该出版物邮寄快递单,确定上述出版物发货地址为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街道石家庄正定新区风华大境北门李玲(真实姓名李胜君),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函相关证据和对泉州丰泽区繁星炫雨图书商行法人询问笔录,核实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我局于2025-07-30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案件线索移交函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网店及网络订单截图1份。
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