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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鼎层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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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5〕F-006号

        当事人:正定县鼎层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123MAG0Q3CE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樊占国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北大街126号1幢一楼南起第三间 

2025年12月2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孟聪聪(03010321001)、朱世超(0301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现场负责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你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对位于正定镇燕赵北大街126号,正定县鼎层酒吧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也无收银电脑等设备,仅有10月20日至11月29日收款单,经核算经营额为2393元整。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02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

1、2025年12月3日,对正定县鼎层酒吧现场负责人韩栋栋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韩栋栋承认该场所在检查期间正处在营业状态,并确认违法所得2393元整;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该场所正在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4、房间收费卡复印件5页(共30张收费卡), 证明正定县鼎层酒吧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共计2393元整;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樊占国授权韩栋栋对此违法行为全权负责;

8、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在正定县鼎层酒吧现场检查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玖拾叁元整(2393元);

2、责令关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