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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6〕F-001号
当事人:正定县翰林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123MAEAA95Y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爱轻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三角村迎旭佳苑底商自东向西第四间门市
根据2026年1月7日市扫黄办转交“扫黄打非”案件线索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未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未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正定县新闻出版局开具的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明。2026年1月14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主动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行为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对你单位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参照《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处罚36条清单》第18条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实施)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实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