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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波私自承揽业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6〕F-002号
当事人:张晓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晓波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56号
2026年4月17日上午10点45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甄军平(03012321007)、肖志友(030123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现场负责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对正定县隆兴寺导游讲解临时换证处检查时发现石家庄世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所开具的3张派团单存在异常,随后对石家庄世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负责人任丽和导游张晓波进行调查询问。
我局于2026-04-20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石家庄世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所开具的3张派团单存在异常;
2.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世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询问笔录一份,证明3张派团单并非石家庄世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出具;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导游张晓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3张派团单是在该旅行社工作期间所留存的,后私自拿出使用。并确认违法所得为240元整;
3.世运旅行社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世运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5.导游张晓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张晓波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导游身份;
7.派团单复印件3张,证明导游张晓波私自承揽业务证据;
8.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正定县隆兴寺临时讲解员登记处检查情况。
当事人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导游管理办法》(2018年实施)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管理办法》(2018年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第141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3、暂扣导游证:3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实施)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实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正定县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0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