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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6〕F-004号
当事人:正定县小路复印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123MACY1QY7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春影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镇曹村新开路32号
2026年4月9日17时16分至1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索涵辰(03012321006)、肖志友(03012321005)根据转办单线索,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正定县南牛镇曹村新开路32号正定县小路复印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打字复印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成品及半成品出版物。当事人承认2026年3月25日,与淘宝店铺“采采化文”通过微信联系为其复印装订书籍后发货寄出。执法人员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对涉案设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我局于2026-04-09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正定县小路复印店现场检查时核实印刷经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正定县小路复印店负责人调查询问,证明当事人的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事实;
3.正定小路复印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正定小路复印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信息;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正定小路复印店现场检查情况。
6、上级转办单1份,提供案件办理线索;
7、转账收款复印件1份,证明2026年3月25日正定小路复印店收款经营事实。
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3、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柯美6320打印机壹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正定县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14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