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杨虎,性别:男 ,年龄:42岁,出生日期:1982年9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13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
现查明 2025年3月31日16时57分,正定新区文庙街消防救援站接到正定转警:位于正定新区国府一号西侧中央云著小区外墙保温起火,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500元,起火原因为杨虎电焊作业时电火花掉落引燃外墙保温层引发火灾。杨虎电焊时电火花不小心掉落到石材和外墙中间的缝隙引燃外墙保温,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石正新消火认简字〔2025〕第0001号)、杨虎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虎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