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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饲料)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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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

    组织机构代码证:92130123MA0E4AXC78

法定代表人:米朋飞

    法人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34********

    地址:正定县********

当事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经营拆包销售宠物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17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正定县镇州北街68号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肖阳(执法证号:03012319004)当场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在该营业厅东墙货架发现拆包销售的宠物饲料8款产品,当事人米朋飞配合检查,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拆零销售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 何物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执法人员依法对拆包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制作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正定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2月17日,经审批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阿猫阿狗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法人米朋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记录1份;

4、涉案产品照片5张;

5、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

6、询问笔录1份;

7、执法全过程视频资料。

执法人员于2024年12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饲料[2024]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的拆包销售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 何物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进行处罚:“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所述,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饲料部分)》“序号:11;违法行为: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等行为;法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县级”。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1、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叁佰元整)。

3、没收拆包销售的宠物饲料11.46kg。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