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陈胜利
身份证件号码:130***************
住所(住址):正定县************
陈胜利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月25日,我执法大队接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查投诉举报的函(石农执函〔2024〕91号)正定县陈胜利(住所:正定县*******,电话:1**********)于2023年12月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网店“河北丰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登记的有机水溶肥。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位于正定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肖阳(执法证号:03012319004)、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当场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来意,当事人陈胜利在场,通过调取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网店地址使用河北丰农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注册地址为唐县经济开发区长古城工业园(西下素村),通过调取该网点后台销售记录共计销售订单2笔,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机水溶肥料涉案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身份证进行复印并对销售记录截图并复印,当事人表示该网店实际经营地址在正定县*********。
经查陈胜利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有机水溶肥),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查投诉举报函1份(石农执函〔2024〕91号);
2、当事人成胜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销售订单截图2份;
4、询问笔录2份;
5、退货记录截图1份、退货证明1份;
6、现场检查照片5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询问视频2份。
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肥料)罚告听〔202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陈胜利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有机水溶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4年修订)》(肥料部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法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肥料产品货值不足5000元;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之规定,对当事人陈胜利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