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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动监)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3-11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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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杜立刚                                       
住所(住址):  定州市********                                        
身份证件号码:130***********  
杜立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月17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4名到 正定县东安丰村河北正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东北角的装鸡台处发现一辆车号为冀FN6125红色货车上和装鸡台上发现白色塑料筐装有淘汰鸡。该货车司机杜立刚在场,不能提供该批淘汰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河北正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安云霞在场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已对检查过程全程拍照录像。正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调查,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杜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车本复印件。因春节原因杜立刚于2025年2月26日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调查,当天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的2090公斤鸡由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杜立刚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杜立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2、杜立刚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证据三要素);
3、现场视频1个,现场照片3张(证明杜立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杜立刚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杜立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第8条较重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另案处理)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杜立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杜立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3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