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证:92130123MAC8AQQK0U
法定代表人:魏嘉俊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当事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我局依据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饲料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依法对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经营的全价猫粮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粗蛋白质不符合GB/T6432-2018规定(标准值≥28,检测值24.77)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
2025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LCJ20250136)后,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3人到正定县正定镇府西街95-3号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LCJ20250136)执法人员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肖阳(执法证号:03012319004)当场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经查,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未发现涉案产品全价猫粮,通过问询该店铺法人魏嘉俊表示该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魏嘉俊在场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制作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同日并当事人下达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6月3日,经审批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饲料产品抽样单1份;
- 检验报告(编号:SLCJ20250136)1份;
- 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 经营者魏嘉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现场检查笔录1份;
- 现场检查照片3张;
-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 询问笔录1份;
- 执法全过程视频资料。
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饲料)罚告听[2025]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饲料部分)》“序号:14;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等行为;法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44元整(伍佰肆拾肆元整)。 以上罚没款2544整(贰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0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正定新区行政中心C区0804房间
联系人: 马利生 肖阳 电话: 0311-88028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