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90KQL79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花银
身份证件号码:******************
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9日,我执法大队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0609014838),诉求人反映在新一代超市商家购买的蚊香,其产品信息有儿童图形,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3人到位于正定县西平乐乡西平乐村金卫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南行30米路东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肖阳(执法证号:03012319004)、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当场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来意,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在商店中间楼梯北侧地上发现涉案产品强力香王4盒,该产品外包装有婴儿图形。
经查,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1份;
2、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营者王花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6、现场检查照片3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询问视频1份。
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农药)不罚告〔2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较小(15元)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后,就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销售违法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拟对正定县西平乐新一代商店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0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