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正_农_动监罚_〔 2025 〕_3_号
当事人:杨永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9年5月16日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杨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20日15时40分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永安村悦安花园购买2只狗产生纠纷,执法人员耿卓(03010319063)王阳光(03010319050)到永安村悦安花园4号楼单元车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永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车库东侧靠墙有9个狗笼,其中6个狗笼是空的,剩余狗笼内有5只狗,现场狗生存环境不佳,卫生条件一般,当事人杨永峰出售动物未申报检疫,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现场提取当事人杨永峰的身份证复印件。杨永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9年5月16日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杨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20日15时40分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永安村悦安花园购买2只狗产生纠纷,执法人员耿卓(03010319063)王阳光(03010319050)到永安村悦安花园4号楼单元车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永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车库东侧靠墙有9个狗笼,其中6个狗笼是空的,剩余狗笼内有5只狗,现场狗生存环境不佳,卫生条件一般,当事人杨永峰出售动物未申报检疫,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现场提取当事人杨永峰的身份证复印件。杨永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2、杨永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证据三要素);3、买家提供的付款记录(证明杨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杨永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向当事人杨永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杨永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杨永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杨永峰系初次,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杨永峰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第8条较轻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 以下罚款,杨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建议对杨永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以上罚没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或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 年9月1日
本机关认为:杨永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向当事人杨永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杨永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杨永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杨永峰系初次,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杨永峰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第8条较轻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 以下罚款,杨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建议对杨永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以上罚没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或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 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