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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_农动监罚〔2025〕_4_号
当事人: 武辰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95年5月22日
身份证件号码: 1***********
住所:石家庄市**********
当事人武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7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阳光、张笑宇、王方岩到东邢家庄村曹村兽医院进行检查,到达现场后发现车牌号为冀A2BU77的单排小货车上装有生猪。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如下:车辆所有人为武辰,驾驶员是武辰,该车车厢内共有生猪3头,均为活猪,外观无明显症状,生猪状态良好。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武辰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武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2、武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现场照片三张 。(证明武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武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2025年9月19日向当事人武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武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武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武辰系初次,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武辰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第8条较轻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 以下罚款,武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建议对武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陆元整
以上罚没柒佰伍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2日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