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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_农动监罚〔2025〕_5_号
当事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8AQQK0U
住所:正定县府西街95-3号
当事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20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阳光、王兴、耿卓到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魏嘉俊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如下:核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及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都已悬挂在显眼位置。现场发现该诊所手术室内正开展手术操作,手术对象为一只成年母猫,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手术已取得专项许可的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及当事人陈述,该手术为母猫绝育手术,属于胸腹腔手术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魏嘉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艾文宠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5、现场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系初次,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第15条轻微情况,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3000元罚款,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建议对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8AQQK0U
住所:正定县府西街95-3号
当事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20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阳光、王兴、耿卓到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魏嘉俊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如下:核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及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都已悬挂在显眼位置。现场发现该诊所手术室内正开展手术操作,手术对象为一只成年母猫,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手术已取得专项许可的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及当事人陈述,该手术为母猫绝育手术,属于胸腹腔手术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魏嘉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艾文宠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5、现场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系初次,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第15条轻微情况,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3000元罚款,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建议对正定县艾文动物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日
202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