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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兽药)罚(2025)1号
公司名称: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28795336G
负责人:梁新建
负责人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3*********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2025年9月22日接投诉举报有企业无证生产兽药,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3人对正定县南岗镇小客村村西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肖阳(执法证号:03012319004)当场出示执法证,经企业负责人梁新建确认后,说明来意,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库房中有未过期的兽药产品:扶正解毒散(1000g/袋/16袋/箱,共7箱,生产日期:2025.3.21;保质期2027.3.20),过期兽药产品:清瘟败毒散(1000g/袋/16袋/箱,共16箱,生产日期:2021.8.9;保质期2023.8.8)、地克珠利预混剂(100g/袋/60/袋/箱,共20箱,生产日期2022.3.28;保质期2024.3.27)、双黄连注射液(10ml/支/10支/盒/40盒/箱,共19箱,生产日期:2020.5.6;保质期:2022.4.1)、穿心莲注射液(10ml/支/10支/盒/40盒/箱,共20箱,生产日期:2020.5.9;保质期:2022.4.1)氟苯尼考粉(100g/袋/100袋/箱,共9箱,生产日期:2022.3.23;保质期:2024.3.24)及拆除的兽药生产设备,无生产痕迹及用于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同时证实该库房隶属于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梁新建的身份证复印件,检查过程全程录像企业负责人梁新建积极配合检查。该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为涉嫌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2025年10月15日对该公司负责人梁新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清了当事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一份。
2、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负责人梁新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3、现场检查照片2份、视频1份。
4、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产品照片9张。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一案,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兽药)告[2025]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年修订)》(兽药部分)“序号:1;违法种类: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法
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 、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生产兽药1批次,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河北国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2、没收兽药产品:扶正解毒散7箱、清瘟败毒散16箱、地克珠利预混剂20箱、双黄连注射液19箱、穿心莲注射液20箱、氟苯尼考粉9箱。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3808元(叁仟捌佰零捌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1050010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