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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_农动监罚〔2025〕_7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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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春龙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1年11月21日                             
身份证件号码:1***********                   联系方式:1*********                   
住所:石家庄市*********                        
当事人武春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兴、耿卓、裴海波、王方岩接到举报到新城铺圆通速递转运场进行检查,到达现场后发现车牌号为冀A3A00M的白色箱货车上装有鸽子。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如下:货主是武春龙,车辆所有人为何钊玺,驾驶员是何钊玺,该车车厢内共有鸽子400只,均为活鸽子,外观无明显症状,鸽子状态良好。当事人武春龙无法提供该批鸽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武春龙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武春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2、武春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武春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武春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武春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罚告听[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武春龙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武春龙系初次,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武春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一般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武春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建议对武春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以上罚没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