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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动监)罚〔2025〕6 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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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庄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8年3月9日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住所:无极县***********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周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凌晨1时10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正定县圆通转运中心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冀ARK367,内有鸽子笼35个,笼内有鸽子50只。执法人员现场临床检查该批鸽子精神状态良好。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鸽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周庄在场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故当场对该涉案车辆及动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当事人周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周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2、对周庄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周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3、周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周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周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罚告[202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周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周庄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周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较轻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周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建议对周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贰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