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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动监)罚〔2026〕1 号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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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农(动监)罚〔2026〕1 号                     
当事人:武晚妮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7年8月25日
身份证号码:13########
联系电话:1#########
住所:灵寿县#########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武晚妮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26日上午10时,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4人在南楼乡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货车停靠在路边,车牌号是冀AGG750,车上有6只羊,两只大羊,四只小羊,临床检查健康。当事人是武晚妮不能提供这6只羊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拍照录像。当事人武晚妮在询问笔录中说这6只羊共价值2000元,后经本机构提取的3份询价证明证实这6只羊实际价值共计3600元。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执法人员故当场对该涉案车辆及动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武晚妮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2、对武晚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武晚妮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3、武晚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武晚妮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武晚妮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6、询价证明3份(证明2026年3月26日同类检疫合格羊的交易价格);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武晚妮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武晚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武晚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不予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较轻情节(即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武晚妮立即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对其进行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陆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玖拾陆元整(以下空白)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