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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屠宰)罚〔2026〕1号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农(屠宰)罚〔2026〕1号
正农(屠宰)罚〔2026〕1号
当事人: 邵慧昭
住所(住址): 正定县新安镇秦家庄村
身份证件号码: 130123********3318
当事人邵慧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正定县秦家庄村村东水塔东行500米处民房内有屠宰畜禽加工场所,现场情况如下:民房内有一辆白色货车,车牌号是冀A2F0C7,车上装有空鸡笼,车的西侧是一个冷库,冷库门户有白色塑料筐若干,冷库西是屠宰加工车间,有屠宰加工设备,未进行屠宰活动。地面上羽毛堆积,有大量血渍,污水横流,地面塑料筐有白条鸡若干,冷库内有白条鸡,没有包装,没有检疫标志。当事人是邵慧昭,邵慧昭在现场不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证》,不能提供白条鸡的检疫证明,不能提供购销台账。执法人员提取邵慧昭的身份证,并对现场发现的鸡产品过称,对鸡产品和屠宰的设施设备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录音录像。经查邵慧昭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即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第11部分(屠宰部分)第10小条严重情况第二款,畜禽屠宰货值金额3000以上不足5000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一份;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邵慧昭屠宰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事实);
2、邵慧昭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证据三要素);
3、现场视频2个,现场照片5张(证明邵慧昭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动物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屠宰)告[202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邵慧昭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走访市场调查白条鸡每公斤10元/公斤市场价,货值为4040元。经执法人员对邵慧昭的调查,无自行屠宰鸡的销售记录,未流向市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屠宰场所关闭。综上所述:邵慧昭的行为违反《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第11部分(屠宰部分)第10小条严重情况第二款,畜禽屠宰货值金额3000以上不足5000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经执法人员走访市场调查白条鸡每公斤10元/公斤市场价,货值为4040元。经执法人员对邵慧昭的调查,无自行屠宰鸡的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屠宰场所关闭。因此对邵慧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6560元(货值金额14倍);2、没收白条鸡404公斤;3、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没收脱毛机2台,传输链条7.4米,鸡笼97个;4、责令关闭屠宰场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 3 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