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志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消防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行政处罚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 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河北志标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三邱村永兴街23街,法定代表人: 周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D4Q9705L。
现查明 2025年8月19日21时07分,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 正定县南牛镇羊曲线公路和新城大街交叉口东北角中铁十六局项目部办公楼起 火。通过对火灾现场的调查取证了解到,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21时05分左右,起火原因为财务室办公桌东侧墙插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经调查,河北志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办公区域的用电检查只是流于形式,并未实际定期开展用电等方面的消防巡查检查。违反规定导致火灾发生,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 《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受委托人耿浩浩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正消火认简字〔2025〕第 0025 号)、劳务合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志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