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正定县津源饭店(大厨小灶红星包子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正定县津源饭店,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恒山西路与成德北街交口北行100米路东,经营者:王保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7KT82E5Y。
  现查明 2025年12月30日,正定县津源饭店后厨发生火灾,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恒山西路与成德北街交口北行100米路东的正定县津源饭店(门头名称为:津源大厨小灶红星包子铺,使用性质: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2025〕第0042号)、受委托人钱进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现场照片、单位停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正定县津源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