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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03-02
    来源: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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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定县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正定县燕赵北大街308号,法定代表人:闫俊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069428582Q。
  现查明 2026年2月27日,我大队接到市民电话举报称:“1、定福园小区地下车库有很多私拉线路,且线路混乱没有管件遮蔽,不符合消防要求;2、地下车库的指示灯部分坏了,望协调及时整改。”2026年2月27日,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定福园小区(正定县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闫俊贤)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地下车库2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共计1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2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6〕第0088号)、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第一部分第十三条第一款、《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正定县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