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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欣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行政处罚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石家庄欣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正定县车站南大街148号,法定代表人:薛东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0848470XG。
现查明 2026年1月28日,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石家庄欣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东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0848470XG;地址:正定县车站南大街148号)管理的正洋花园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1.消防水泵房电气线路未穿阻燃管;2.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问题已整改;3. 消防控制室制度未上墙,问题已整改。2026年2月25日,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水泵房电气线路未穿阻燃管逾期未改,该线路为生活用水设备的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1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12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6〕第004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6〕第0237号)、薛东升的询问笔录以及违法行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欣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生活用水电闸箱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期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生活用水电闸箱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