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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申请登记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登记行为。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组织章程。(见章程参考格式)
3、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见表4)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复印件);(见表5)
6、主办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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