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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
市场开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主体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五、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兴建市场的申请书
应载明主办单位、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上市商品、范围、交易方式、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市场经营主体来源等。申请报告须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重点载明上市交易商品的资源要求状况、市场辐射能力、场内经营主体来源的预测、城镇建设规划、交通和服务设施的条件、市场建设资金的来源构成和落实情况,可容摊位数量,开办市场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方便交易的作用以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
三、土地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属主办单位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租赁的场地提交租赁协议书。
四、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包括其投资比例、收益分配比例、各方权力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五、市场组织章程
载明市场开办宗旨、开办形式、上市交易商品、交易形式、招商对象和办法、组织形式、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负责人产生办法及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及市场结算方式等。
六、市场交易管理运行办法
包括各种上市商品进出场手续、交易规则、对经营主体、上市商品、登记造册及统计分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防止垄断,提倡平等竞争的措施等。
七、市场负责人身份证明
包括主办单位的任职文件、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市场方位图,设施分布平面图。
九、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十、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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