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我市自2002年4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如有已交纳2002年4月及以后月份管理服务费的外来人员,可持《暂住证》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退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上缴财政。 自2002年4月1日起,凡外地来石暂住人员,均须持有关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办《暂住证》,办理《暂住证》交纳5元工本费,凡不按规定登记申办《暂住证》者,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