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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正定县“5.21”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11-02    
来源: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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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正定县正定镇车站西街21号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9535203元。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清原因,引以为戒,严防类似问题发生。为此,县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物价评估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正定县车站西街21号。起火建筑位于该单位西南角仓库,仓库北侧和东侧均为内部道路、南侧为正定县吉庆仓储服务中心仓库、西侧为石家庄新拓凯特钢有限公司仓库。起火建筑由新旧两部分建筑组成,共分为6个库房,旧建筑使用砖墙和彩钢板屋顶搭建,由东向西依次为1号、2号、3号、4号库房和6号库房出入口位置,新建筑贴邻旧建筑南侧扩建,使用钢结构框架及彩钢板搭建,由东向西依次为5号、6号库房,新旧建筑之间通过门、窗连通。建筑结构全部坍塌。火灾造成1至6号库房全部烧损,1号库主要储存电线,2号库主要储存灯带、电源开关、射灯,3号库主要储存灯具、开关,4号库主要储存电子秤、墙壁开关,5号主要储存卫浴,库房内货物过火,6号库主要储存封边条。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6年5月21日13时06分,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称: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扑救。13时15分,晨光路消防救援站首先到达现场,其他增援力量陆续到场。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15时00分,明火被扑灭,19时53分,警情处置结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在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根据正定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证明,2026年5月21日天气多云,温度25℃到19℃,东南风3级。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9535203元。
二、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对火灾现场勘验,提取了3号库房内南墙沙发北侧附近区域移动插排电气线路残骸等痕迹物品送往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12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号库房,起火点位于3号库房内南墙沙发北侧附近区域的移动插排连接电气线路处,起火原因为3号库房内租户私自敷设的移动插排连接电气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起火。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6年5月21日13时06分接警。经调查,现场人员询问笔录和起火建筑东侧监控视频显示2026年5月21日12时56分3号库房有烟冒出,根据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12时5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认定为3号库房内。主要依据现场人员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周围视频监控图像分析鉴定报告、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3号库房。
(三)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认定为3号库房内南墙沙发北侧附近区域的移动插排连接电气线路处。主要依据如下:
整个仓库全部过火烧损,因后期灭火需要,现场被推倒、部分清理,大部分倒塌。经查看前期现场图片,3号库房烧损最为严重,5、6号库房因火灾载荷较大,烧损较重,其中5号库房西部烧损变色重于东部,6号库房东部烧损重于西部。2号库房西部烧损程重于东部,4号库房东部烧损重于西部,结合各库房门窗连通结构,以上痕迹呈现出由3号库房向周围蔓延燃烧的痕迹特征。
3号库房内南侧升降机烧损,升降机托盘西南侧橡胶轮烧损变色程度重于其他方向;木质办公桌碳化,烧损变色程度由南向北逐步减弱;东侧钢立柱受高温烘烤向西侧弯曲变形,以上痕迹呈现出由3号库房的南侧中部附近区域向周围蔓延燃烧的痕迹特征。
过火仓库主供电线路由房东统一穿管敷设至各租户库房大门内侧的墙壁插座,防爆灯照明线路预埋于墙体内部,其他供电线路由各租户独立敷设。库房内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均由各租户自行从门口固定插座外接移动插排敷设。经对现场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过火库房区域线路烧损严重,在3号库房南墙中部原沙发北侧区域发现移动插排电源线残骸及用电设备连接的电气线路残骸等。结合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3号库房南墙沙发北侧地面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
3号库房相对封闭,起火时段门窗锁闭,周边人员未发现可疑人员,不存在外人进入放火的客观条件。
经查看仓库东侧监控,起火初期出现烟气,未见多点起火、明显轰燃现象,不符合纵火的现象特征。
3号库房未购置保险,不存在自身放火骗取保险的可能。
2.排除遗留火种的可能性
亢灵灵为起火前不久时间内3号库房唯一进场人员,经现场询问,其本人无吸烟习惯。
经查看笔录并现场询问,亢灵灵及其他入库人员,日常仓储作业仅开展灯具分拣、打包、出货,全程不使用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
3.排除货物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号库房存放全新的灯具、开关等,有纸壳外部包装,上述物品不具备自燃起火的可能。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3号库房内未发现堆放危险化学品及锂电池产品,可排除3号库房内存放易燃物品引发起火的可能。
4.排除房东敷设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经现场勘验,3号库房的防爆灯及线路烧损,未发现有金属熔化痕迹。
多户库房共用主供电线路,采用金属穿线管防护,线路故障风险低,且起火前其余库房用电工况未发现异常。
房东敷设的电气线路入库后集中于大门两侧插座处,该处为开阔进货通道,周围可燃物少,无起火蔓延的途径。
5.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起火点分析认定为3号库房内南墙原沙发北侧的移动插排连接的电气线路处。
经过对电气线路专项勘验,在3号库房南墙中部原沙发北侧区域发现移动插排电气线路有金属熔化痕迹。经现场提取并经实验室技术鉴定,送检的标注为“移动插排电源线”上的熔痕有电热熔痕,详见《鉴定书》(编号SY2621010805000786)。说明该处线路发生了电气故障,导致线路断开并形成熔化痕迹。
3号库房租户从门内侧的插座处接出移动插排至南侧,给提升机、烧水壶或其他设备等供电。上述检材位于南墙沙发的相邻北侧,与库管员平时在沙发休息并私拉移动插线板用电的行为相符。
3号库房的库管员于起火当日11时10分许返回库房取货,停留约15分钟后于11时25分接到电话匆忙离开,存在在库房内操作用电且因匆忙离开而忘记断电的可能性。
3号库房内南侧存放大量货物,一旦电气线路发生电气故障高温电弧引燃绝缘层后,极易快速蔓延成灾。
综上所述,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火灾的起火原因认定为3号库房内租户私自敷设的移动插排连接电气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起火。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缺位,主要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岗位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安全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侥幸麻痹思想,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场所存在的各类潜在消防安全风险不重视、不排查、不警醒,各项安全管控举措未真正落地到岗位、落实到个人,从源头丧失安全管控能力。
(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场所未建立健全常态化、闭环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日常安全排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于现场长期存在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防火分隔缺失、消防设施设置不达标、货物违规堆放等显而易见的显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管控,导致各类基础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三)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措施不完善
建筑搭建、改造未严格按照消防规范实施,大量采用耐火性能差的可燃建材,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置不达标,建筑连通孔洞随意打通,火势、烟气极易快速扩散蔓延;建筑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无法有效阻挡、扑救初期火灾。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和实操性,未结合本场所建筑结构、经营模式、场地租赁、作业流程等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用电安全管理、库房物资仓储管理、场地租赁安全管理、日常值班值守管理等核心专项管理制度。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日常管理责任、隐患整改责任、应急处置责任未进行清晰界定与书面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脱节。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处置能力薄弱
未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实操培训,从业人员不会识别火灾隐患、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火灾应急预案照搬模板,贴合现场实操性差,长期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情后人员不会报警、不会扑救、疏散混乱,无法控制初期小火,最终造成事故扩大、财产严重损毁。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涉事单位人员
亢灵灵3号库房员工(石家庄德才商贸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
建筑主体单位
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最新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6〕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冀消〔2026〕14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深刻汲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有关公职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定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存在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整治不彻底的问题。综合考虑处理意见如下:
邢立朋,正定镇人民政府应急办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杨玉刚,正定镇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五、下一步整治措施
该起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社会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单位法治观念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工作存在侥幸,相关监管单位排查整治不到位。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石家庄正升商贸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租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要对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和巡查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安全;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检查,重点整治违法经营、违规搭建、违章动火动焊等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定期跟踪复查销账隐患,防止问题反弹、隐患回潮。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教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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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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