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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福美饭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正定县福美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DKLD8Y8M
经营场所:正定县南早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祁晓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53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DKLD8Y8M
经营场所:正定县南早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祁晓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538
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购进的强源飘香香肠(生产日期2026年04月14日,净含量:485克)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单位购进的强源飘香香肠(生产日期2026年04月14日,净含量:485克)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上述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的事实 ;
2.祁晓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
3.2026年5月08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5.视频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福美饭店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采购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的事实 ;
2.祁晓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
3.2026年5月08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5.视频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正定县福美饭店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采购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有予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
(印 章)
2026年6月3日
(印 章)
2026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