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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聚亿新木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健康非金属护墙板案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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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60号
当事人:河北聚亿新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C8F92Y31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岗镇上水屯村正通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4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 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至河北聚亿新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1000米标有“欧派健康墙板 上交所主板上市企业,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证券代码:603208”的PET膜,一箱共计5卷(每卷100米共计500米)标有“欧派健康墙板”暗印的封边条,以及涉案成品墙板(肤感)132张;举报人现场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详见财务清单【2026】0330号),并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6年4月7日,经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均为假冒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详见财务清单【2026】0330-1号),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刘宏宇做了一次询问调查;2026年4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6年 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河北聚亿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共发现1000米标有“欧派健康墙板 上交所主板上市企业,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证券代码:603208”的PET膜,一箱共计5卷(每卷100米共计500米)标有“欧派健康墙板”暗印的封边条,以及涉案成品墙板(肤感)132张;2026年4月7日,经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                                      
经查,通过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以及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完整的进销货登记,无法统计累积经营数量和金额。根据当事人销售涉案物品开具的部分收款收据所记录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数量,涉案肤感PET膜购进价格为2.8元每米,涉案封边条购进价格为0.32元每米,肤感PET膜销售价格为3.6元每米,封边条销售价格为0.35元每米,根据现场发现的收据显示一共销售18米肤感PET膜和200米封边条,共计134.8元;欧派健康墙板的销售价格分两种,肤感墙板销售价格为95元每张,高光墙板销售价格为100元每张,根据现场发现的商品销售单显示肤感健康墙板共销售13张,高光墙板共销售17张,涉案墙板总计销售金额为2935元,现场扣押的肤感墙板132张货值为12540元,涉案物品总货值(涉案墙板、PET膜和封边条)为1938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五份,证明(1)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厂房存放涉案物品的事实;(2)涉案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均完好的事实;(3)经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的事实;
2.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信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承诺书一份、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关于制造加盟商规范生产与销售的告知函复印件一份,证明(1)举报人向本局举报当事人侵权的相关情况;(2)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事实;(3)江山欧派(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真实身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商品销售单复印件4份、收款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1)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记录以及相关票据,也不能提供销售票据,无法统计购销数据;(2)涉案物品总货值(涉案墙板、PET膜和封边条)为19384.8元的事实;(3)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商标授权的事实;(4)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将标有“欧派健康墙板 上交所主板上市企业,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证券代码:603208”的PET膜,加工至成品墙板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6.鉴定报告两份,证明涉案产品为侵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的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2026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健康非金属墙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健康非金属墙板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涉案PET膜1000米、封边条一箱(5卷500米)、成品健康非金属护墙板132张,2.处29077.2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 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