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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郑记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5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57 号
当事人:正定县郑记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6E1AW95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小区底商8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贾力安
身份证件号码:1301************37
2026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小区底商801号的正定县郑记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当场责令立即安排无证人员停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工作,限2026年5月19日前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6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仍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6年5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2026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小区底商801号的正定县郑记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当场责令立即安排无证人员停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工作,限2026年5月19日前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6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仍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认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2.贾力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
3.2026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5.视频影像资料,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涉案人员数量少,无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无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6E1AW95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小区底商8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贾力安
身份证件号码:1301************37
2026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小区底商801号的正定县郑记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当场责令立即安排无证人员停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工作,限2026年5月19日前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6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仍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6年5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2026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南岗镇雕桥村梅兰花园小区底商801号的正定县郑记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当场责令立即安排无证人员停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工作,限2026年5月19日前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6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贾巧巧仍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认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2.贾力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
3.2026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5.视频影像资料,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涉案人员数量少,无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无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13日
(印 章)
2026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