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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飞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8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WJ6X16P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安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飞飞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801019001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6年07月21日,我局在经济户籍网检查中发现刘飞飞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3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均于2026年5月6日报送,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报送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6〕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8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WJ6X16P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永安村安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飞飞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19801019001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6年07月21日,我局在经济户籍网检查中发现刘飞飞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3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均于2026年5月6日报送,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报送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6〕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一般,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一般,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一般,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7月30日
(印 章)
2026年0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