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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正定县辉煌种植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DPF7K01P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南化村裕南苑东行700米路南
经营者:吴传琛
2026年7月22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正定县辉煌种植园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4年度和2025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026年7月23日,当事人来我单位接受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24年度和2025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报送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2.内网年报查询打印件两份 ,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事实。
3.经营者吴传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经营者吴传琛委托贾蕊全权代表正定县辉煌种植园处理当事人未按
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4.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
5.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贾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6. 送达回证 ,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7.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影像记录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检查并询问的情况。
(以上材料执法人员已核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2024年、2025年度报告逾期报送,危害后果一般,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当事人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03月0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第七十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03月0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