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正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正定县秀一驴肉火烧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EE3T0Y9Y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曙光路3号由东向西第3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秀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06月08日,我局接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SP2026CJ14962(F)),显示当事人2026年5月13日制售的驴肉火烧经检验未检出驴肉成分,检出马肉成分2026年6月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马肉。现场检查发现用于制作驴肉火烧原材料的老嘎牌卤驴肉一袋,生产厂家为大城县三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6.5.28日。经营者朱秀一现场提供了该驴肉供货方资质、购物票据、台账登记和该批次(2026.05.28)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真实有效。2026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JSP2026CJ14962(F))、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2026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6年5月13日加工销售的驴肉火烧,经风险监测抽检驴肉火烧未检出驴肉成分而检出马肉成分,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本次风险监测是当事人在美团开办的(川元快餐)出售的。经调查及美团平台5月份销售记录显示,该店于5月13日在平台出售了16个驴肉火烧,单价13元一个,总价208元,扣除平台费用后违法所得151.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C26130000001940116ZX)一份,证明 于2026年05月13日对当事人驴肉火烧(自制)抽检的事实。
- 检验报告编号:JSP2026CJ14962(F),一份,证明 于2026年05月13日对当事人驴肉火烧(自制)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应检出马肉成分,结果检出、应检出驴肉成分,结果未检出的事实。
-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马肉火烧冒充驴肉火烧在美团平台进行售卖的事实。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权限。
- 影像记录 ,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检验报告》、经营者朱秀一现场提供了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台账、购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和以马肉火烧冒充驴肉火烧在美团平台进行售卖的事实。
-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 由车站市场监管所调出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办的(川元快餐)5月份全部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5月份只在网上销售了一次驴肉火烧。
- 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违法所得151.82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
案件性质: 正定县秀一驴肉火烧店加工销售的经检验,驴肉火烧未检出驴肉成分,检出马肉成分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第九款“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已售出商品货值金额较低,依据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加工销售掺假掺杂的驴肉火烧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拟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1.82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