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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味厨家常菜馆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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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96号
当事人:正定县农味厨家常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DK1YP3P           
经营场所: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189号古城雅墅4号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军锋                         
 
联系地址: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189号古城雅墅4号综合楼106室   
202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189号古城雅墅4号综合楼106室,门头名为“农味厨”商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菜馆菜品“金汤海鲜肥羊”所用羊肉无法提供纸质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发给他的票据照片,该照片显示为鸭肉卷,现场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后现场对该肉制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6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张军锋进行了一次询问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7月13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已下架该菜品,未发现相关肉制品原材料及其他问题;2026年7月17日因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强制措施决定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5月16日,以8元/盒的价格,分别购进10盒鸭肉卷(每盒500克),共购进20盒,所购进的鸭肉卷冒充羊肉用来制作“海鲜金汤肥羊”菜品,每份菜品用1盒半鸭肉卷,售价38元/份,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计销售该菜品7份,销售金额为2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正定县农味厨家常菜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张军锋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购进票据照片2张;证明: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无标签标识鸭肉卷9盒;②当事人以8元/盒的价格,共购进20盒鸭肉卷的事实;③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羊肉制作菜品“海鲜金汤肥羊”菜品,并以38元/份,销售7份,销售金额266元的事实;
3.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羊肉制售菜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九)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羊肉制售菜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羊肉制售菜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对当事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羊肉制售菜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鸭肉卷9盒;3.罚款2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