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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芳经营混有异物的鸭脖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97号
当 事 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EFC0CX8B
住 所 :正定县正定镇西邢家庄村蓝悦园东行60米路北
负 责 人 : 赵素芳
2026年7月21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素芳小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展柜内的鸭脖销售区有3根鸭脖,其中一根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同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2026年7月27日对赵素芳进行了询问调查。2026年7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调查,2026年7月27日上午加工制作后放在销售区销售,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销售区其中一根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涉案鸭脖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扔了。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6年7月27日当事人加工制作的鸭脖在销售时其中一根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当事人确认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将涉案鸭脖扔掉了。
我局认定赵素芳小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九)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赵素芳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赵素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是负责人的事实及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的事实及当事人对违法产品销毁的事实。
4、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7月21日经营的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的事实及当事人对违法产品销毁的事实;
5. 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7月21日经营的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的事实及当事人对违法产品销毁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鸭脖上有一只死苍蝇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事实。
7.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核查属实。
2026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赵素芳小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改正,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现场当事人销毁,依据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说明第五条“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罚款数额计算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 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给予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四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