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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白小螺快餐服务店入网店铺提供虚假实际经营地址信息案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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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100号
当事人:正定县白小螺快餐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ECHHRL6F            
经营场所: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明希                                   
联系地址: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号   
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号商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一家名为“祁姥姥家的疙瘩汤”的外卖店铺,其外卖店铺主页展示的经营地址为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1号商铺,但实际并无该地址;当事人填报虚假经营地址的行为,涉嫌入网店铺提供虚假实际经营地址信息,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6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负责人李明希进行了一次询问调查,同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7月31日对责令改正问题进行了第二次检查,当事人已下架外卖店铺,将门店转让不再经营,案件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京东秒送三家外卖平台,经营一家名为“祁姥姥家的疙瘩汤”的外卖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正定县白小螺快餐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其店铺主页展示的经营场所: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1号商铺;实际经营地址为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号商铺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正定县白小螺快餐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正定县吉食已到快餐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各一份;证明:①当事人的真实身份;②“正定县白小螺快餐服务店”经营场所为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1号商铺;③“正定县吉食已到快餐店”经营场所为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号商铺;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李明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在地址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号商铺内,经营“李东白的干锅店”、“祁姥姥家的疙瘩汤”两家外卖店铺的行为;
3.美团外卖平台截图2张;证明:①“李东白的干锅店”外卖店铺在其主页展示经营地址为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号商铺;②“祁姥姥家的疙瘩汤”外卖店铺在其主页展示经营地址为正定县正定镇洪济路子龙庭院4-16-1号商铺;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填报虚假实际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期间未收到因食用上述外卖店铺外卖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下线多余店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入网店铺填报虚假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