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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干枝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肉制品加工活动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104号
当事人:赵干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登记号:无
住所(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张村自然村013号
联系地址:正定县北关村新开街杨家诊所北侧胡同西数第二户
2026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正定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正定县北关村熟食加工点进行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关村租住的民房内从事肉制品加工活动,未办理该加工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现场对用于生产的煮锅2个、生鸭子18只、鸡10只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胡万斌进行了一次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及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中发现,当事人从2025年8月至今,在北关村租赁民房内,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加工熏鸡、熏鸭子,熏猪头肉。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在正定县北关村租住的民房内加工熏鸭子、熏猪头肉、熏鸡,成品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食品市场14排7号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共有三箱鸭子共18只、一包鸡10只,煮锅2个用于制作熏鸭子、熏鸡。因当事人不识字,在从事肉制品加工期间,没有保留食品原料的购进凭证,没有建立进货记录,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完整查明之前销售的熏鸭子、熏猪头肉、熏鸡的全部批次、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全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之规定,办案人员就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核算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本案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按照现场查获未加工的原料进行核实,现场查获生鸭子18只、鸡10只,购进价格为:鸭子6只/箱(13.8公斤),92元;鸡10只/包,125元;本案货值经执法人员计算为92*3+125=4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在其租用的北关村民房从事肉制品加工且现场不能提供该加工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资质;(2)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用于生产的煮锅6个、生鸭子18只、鸡10只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食品市场14排7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及在恒州市场销售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人胡万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5年8月至今,在北关村租赁民房内生产加工肉制品熏鸡、熏鸭子,熏猪头肉,购进价格为:鸭子6只/箱(13.8公斤),92元;鸡10只/包,125元;未建立进货记录、销售台账,已销售成品无法核算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8月至2026年6月微信收付款明细及2026年6月份收付款打印件,证明:因违法所得无法完整查明, 不再单独计算、不再确定罚款数额时予以考量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的行政处罚;另说明,本案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没有保留食品原料的购进凭证,没有建立进货记录,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已履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程序,不再单独计算、不再确定罚款数额时予以考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对未依法进行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生鸭子18只、鸡10只、煮锅2个;2.罚款1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