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王勇小摊点未保持食品容器清洁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110号
当 事 人: 王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 所 :正定县正定镇北关村南牌楼北行300米路西第二家
负 责 人 : 王勇
2026年6月18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北关村的肉制品经营户进行摸排检查,在对正定县北关村南牌楼北行300米路西第二家检查时中发现,当事人用于贮存食品原材料牛油汤料的不锈钢桶外部有大量操作时流出来的牛油汤料已凝固,未及时清理,未保持食品容器清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6月27日前改正。2026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贮存食品原材料牛油汤料的不锈钢桶外部已凝固的牛油汤料仍未清理。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7月6日对王勇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6年6月18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勇小摊点储存点检查中发现,用于贮存食品原材料牛油汤料的不锈钢桶外部有大量操作时流出来的牛油汤料已凝固,未及时清理,未保持食品容器清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正市监责改〔2026〕7618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27日前改正。在2026年6月28日对其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贮存食品原材料牛油汤料的不锈钢桶外部已凝固的牛油汤料仍未清理。
我局认定王勇小摊点贮存食品的容器未保持清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五)生产、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勇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王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是负责人的事实及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相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整改后贮存食品的容器外部仍有大量污垢事实。
4、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用于贮存原材料牛油汤料的不锈钢桶外部有大量操作时流出来的牛油汤料已凝固的事实及在我局对其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对贮存食品原材料牛油汤料不锈钢桶外部已凝固的牛油汤料仍未清理的事实;
5.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于贮存原材料牛油汤料的不锈钢桶外部有大量操作时流出来的牛油汤料已凝固的事实及在我局对其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对贮存食品原材料牛油汤料不锈钢桶外部已凝固的牛油汤料仍未清理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贮存食品的容器未保持清洁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事实。
7.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核查属实。
2026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王勇小摊点贮存食品的容器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无从轻、减轻、从重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50016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